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月度獎金、季度獎金、半年獎金、加班獎、考勤獎、先進獎等,為非全年一次性獎金,一律和當月的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獎金數額過大,將可能在當月使用過高的個稅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使個人稅負過重。可以將發放的獎金平均分攤到當月以及稅后的幾個月中發放,使發放的數額和每月的工資薪金合并的數額在一定的限度,以使用較低的個稅稅率計算個稅。這樣不但遵從了國家稅法,而且通過降低稅負,使員工的稅后所得得到增加。但如果企業員工很多,獎金分攤計算的工作量就很大,因為不但要平均分攤獎金,而且還要查找分攤后每月應稅收入適用的稅率、速算扣除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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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公獎金分攤軟件,完全依照國家《個人所得稅法》,和2011年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中的7級適用級距與稅率,和減除費用標準,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個稅計算方法進行節稅籌劃,結果準確可靠。對月度獎金、季度獎金、績效獎金等非全年一次性獎金,平均分攤到多個月份發放,從而避免單月發放稅率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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